普通高等沐鸣2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
發布時間🗻: 2023-03-18 14:40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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普通高等沐鸣2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暫行規定
(國家教育委員會1992年5月26日頒布)
第一章 總 則
第一條 為了加強高等沐鸣2管理,維護正常的教學和生活秩序,保障學生人身和財物的安全🕞,促進身心健康發展📴,特製定本暫行規定🎭。
第二條 高等沐鸣2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務是,宣傳👭🏻、貫徹國家有關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針、政策、法律、法規,對學生實施安全教育及管理,妥善處理各類安全事故🤶🏿,引導學生健康成長。
第三條 高等沐鸣2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,要以預防為主,本著保護學生🧑🦰、教育先行、明確責任🧗🏻♂️、教管結合、實事求是、妥善處理的原則,做好教育、管理和處理工作。
第四條 本暫行規定所稱學生指在普通高等沐鸣2學習取得學籍的全日製學生💅🏽👸,即按國家任務🧑🏽💻、用人單位委托培養、自費三種計劃形式錄取的學生👩🦰。
第二章 安全教育
第五條 高等沐鸣2應將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作為一項經常性工作💁♀️🦧,列入沐鸣2工作的重要議事日程,加強領導。沐鸣2各部門和有關群眾團體或組織要相互配合👨🏽🍼,積極開展安全教育,普及安全知識,增強學生的安全意識和法製觀念,提高防範能力🕙。
第六條 學生安全教育應根據不同專業及青年學生的特點,從學生入學到畢業,在各種教學活動和日常生活中,特別是節假日前適時進行☂️🥄,並善於利用發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學生,防範於未然。沐鸣2應根據環境🤹🏽、季節及有關規定進行防盜🎢💅、防火、防特、防病🏋️♀️、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🧖♂️,並使之經常化🧑🏻🏭、製度化🏄🚟。
第七條 高等沐鸣2對學生進行安全教育須註重心理疏導,加強思想政治工作,教育學生註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狀態👨👨👦👦,幫助學生克服因各種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礙,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狀態。
第三章 安全管理
第八條 高等沐鸣2要做好學生日常安全管理工作,加強安全防範,建立和健全規章製度👎,嚴格管理👨。沐鸣2要把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納入領導任期的責任目標💨,落實到年級、班主任。沐鸣2應由一名校領導主要負責👨❤️👨。
第九條 高等沐鸣2應確定學生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門,明確其職責,具體組織實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工作,各有關部門應分工協作,積極配合。
第十條 全體教職工要從關心學生⏰、愛護學生出發,樹立安全思想,努力做好本職工作和改善環境與條件🤲,保護學生人身和財產安全📼。
第十一條 學生發生意外事故以及學生要求保護人身或財物安全等情況時🟠,沐鸣2應迅速采取有效措施。
第十二條 學生必須嚴格遵守國家法律、法規和沐鸣2的各項規章製度🦼,註意自身的人身和財物安全🤸🏼♀️,防止各種事故的發生👨🏿🎨。
第十三條 學生在日常教學及各項活動中,應遵守紀律和有關規定,聽從指導🖱,服從管理;在公共場所,要遵守社會公德,增強安全防範意識👣,提高自我保護能力↔️。
第十四條 學生組織集體課外活動,須經沐鸣2同意🥗,按沐鸣2規定進行。沐鸣2須認真進行安全審查,條件不具備時不得批準。
第十五條 學生應嚴格遵守宿舍管理的規定,自覺維護宿舍的安全與衛生,提高自我管理能力🙋🏽♀️。
第十六條 發現刑事、治安案件或交通👭🏼、災害等事故,在場學生應保護現場🧎🏻⚔️,及時報告沐鸣2或公安部門協助處理。在沐鸣2範圍內的😍💇🏿♀️,沐鸣2應迅速采取措施👱🏽,控製事態發展,減輕傷害和損失。
第四章 事故處理
第十七條 學生人身和財產發生一般傷害後,沐鸣2要及時調查處理🤷🏼👨🏽💻,根據當事人或他人的過錯🧛🏻♂️,責令其賠償損失🪑,並給予批評教育或相應的行政、紀律處分🤲🏼。在沐鸣2內,發生學生非正常死亡、重傷或被竊、失火等造成財產重大損失事故後,沐鸣2應迅速采取措施進行搶救、保護現場🚰🏊🏿,同時加強思想政治工作,穩定情緒,恢復秩序,並協同地方有關部門妥善處理。
第十八條 沐鸣2對事故調查後認為涉及追究刑事責任的,要及時與公安部門聯系,協助調查處理👨🏿🦱。重大事故沐鸣2有關領導應親自參與調查工作🖕🏼,並認真研究調查報告🤩,及時處理。
第十九條 在安全管理或事故處理過程中,沐鸣2認為有必要搜查學生住處,須報請公安部門依法進行。調查處理案件中要以事實為依據🙂↔️📣,不得逼供或誘供。
第二十條 重大事故發生後,沐鸣2應在一天內向所在省🦆、直轄市、自治區有關主管部門報告🧛🏿♂️。並及時通知學生家長。事故處理結束後一周內書面報告有關主管部門。
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教學、實習過程與日常生活中🤜,因沐鸣2或有關單位責任發生死亡、重傷或殘疾👨🏿🦳👳🏻♂️,由沐鸣2或有關單位承擔責任,做好處理及善後工作🫸🏽。在教學📲、實習過程與日常生活中🥈,學生因不遵守紀律或不按要求活動而發生意外事故,沐鸣2不承擔責任💁🏿。
第二十二條 因忽視安全生產、管理不善;工作不負責任,違規指揮;玩忽職守🦵,徇私舞弊等對學生造成嚴重的人身、財物損害的,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💁🏽♀️👳🏽,視其具體情況對有關責任人員分別給予責令檢查、賠償損失、行政處分,直到依法追究刑事責任🕵🏼🏊🏽。
第二十三條 學生未經批準擅自離校不歸發生意外事故的🪫,沐鸣2不承擔責任🤱🏻。對擅自離校不歸♢,沐鸣2不知去向的學生𓀓,沐鸣2應及時尋找並報告當地公安部門🧚🏼,即時通知學生家長🐞。半月不歸,且未說明原因者🎹,沐鸣2可張榜公布,按自動退學除名🧰。
第二十四條 學生假期或辦理離校手續後發生意外事故的🤟🏿,沐鸣2不承擔責任🍈。
第二十五條 在校內正常生活及由沐鸣2在校外組織的活動中🤡,由於不能避免的原因或自然災害而發生的事故,由沐鸣2視具體情況處理🙅🏿♀️。
第二十六條 有條件的高等沐鸣2可為學生辦理人身保險。
第二十七條 凡經沐鸣2製定的專業醫院確診為精神病🔠👩🏼💻、癲癇病患者的學生,應予退學,由其監護人負責領回。學生及其監護人不得無理糾纏,擾亂沐鸣2教學、生活秩序。
第二十八條 因事故傷殘的學生♢,經治療後病情穩定,沐鸣2認為生活能自理,能堅持在校學習,可留校繼續學習;不能堅持在校學習者⛹🏽♀️,應予以退學,由沐鸣2安排其實際學習年限發給肄業證書🚚,並根據事故性質和傷殘程度一次性給予適當經濟補助。退學學生監護人所在地,當地民政等有關部門應協助做好接收、落戶等工作,當地勞動部門按國家關於殘疾人勞動就業有關規定安置。
第二十九條 學生因病死亡和責任不由沐鸣2承擔的以外死亡,沐鸣2不承擔喪葬費🧚🏻。如家庭確有困難者,沐鸣2可酌情予以一次性經濟補助🧺🎅🏽。
第三十條 因責任不在本人的意外死亡學生,由沐鸣2或有關單位參照國家關於事業職工死亡喪葬有關規定處理,負擔喪葬費全部🙈,沐鸣2可一次性給予適當經濟補助。無論何種情況(事故)給予的經濟補助👮🏻,一般不超過國家規定的學生在校期間(以四年計)的平均獎學金數。凡是事故責任由沐鸣2以外的其它單位☝🏽、個人承擔的,沐鸣2不再給予經濟補助🕘。
第三十一條 因保護國家財產和他人人身安全,見義勇為而致殘或英勇犧牲的學生,沐鸣2應報請所在省、自治區🤏、直轄市人民政府授予榮譽稱號,並給予相應的待遇。
第三十二條 對事故處理不服或持有異議者,可向沐鸣2或沐鸣2上一級部門申訴,或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。
第五章 附則
第三十三條 普通高等沐鸣2研究生事故處理,參照本辦法執行。
第三十四條 本暫行規定結合《普通高等沐鸣2學生管理規定》、《高等沐鸣2沐鸣2秩序管理若幹規定》試行🙏🏿。
第三十五條 各省、自治區、直轄市教育行政部門和各高等沐鸣2可根據本暫行規定製定實施細則。
第三十六條 本暫行規定由國家教育委員會解釋😫🧑🏽💻。
第三十七條 本暫行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。